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彦明,毛新华, 西安盛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陕0104民初1740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盛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毛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史彦明与被告西安盛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毛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陕0104民初174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枣园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