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勇,王照松, 陕西新干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新干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勇与你、王照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