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海燕,文长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719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燕、文长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171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你们归还原告截止2021年7月20日贷款本金40126.9元、积欠利息2519.53元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