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冬,范德隆, 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浙0502民初7480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韩冬: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7480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韩冬、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范德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2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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