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冬,范德隆, 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502民初7480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冬: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7480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韩冬、黄山市浙徽运输有限公司、范德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2年5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