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高杰,何杰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503民初374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何杰: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3民初3745号原告赵高杰与被告何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赵高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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