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高杰,何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503民初374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杰: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3民初3745号原告赵高杰与被告何杰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赵高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