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发兵,张培旺,九龙公司, 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1112民初3712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培旺:本院受理的宋发兵诉你、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11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九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发兵65531.25元,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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