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丽青,陈淑萍,支燕波,官国清,方细冬, 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淑萍、支燕波、官国清、方细冬、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曾丽青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届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