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振东,谢伟珠,黄振宁, 斗门区井岸海通电子衡器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1704民初231号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振东、谢伟珠:本院受理原告斗门区井岸海通电子衡器厂诉你与黄振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704民初2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合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