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子雄,张慧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0233民初1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慧敏:本院受理原告陈子雄与被告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233民初14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