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春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1424民初49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春光(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424民初499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