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志航,骆东兴, 龙川县老隆镇大牛烤串餐饮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622民初24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骆东兴、龙川县老隆镇大牛烤串餐饮店:本院对原告钟志航与被告骆东兴、龙川县老隆镇大牛烤串餐饮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622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骆东兴、龙川县老隆镇大牛烤串餐饮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志航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