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益平,林志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686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刘益平与被告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刘益平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5万元,从2017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另外本金60万元,从2021年8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5700元)。二、驳回原告刘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林志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