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士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士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张士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张士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51.06元(已计算至2021年7月14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令被告张士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张士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