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昌春, 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昌春与被告苏州蒂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吴江法院震泽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