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奚卫英,张宝俊,宓彩峰,陈正兴,第三人-吉冰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宓彩峰、陈正兴、第三人吉冰:原告奚卫英、张宝俊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所地不明,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栖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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