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102民初39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伟:我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10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要点为:一、被告周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793.92元,利息75.08元,罚息484.54元,利息罚息15.02元,另给付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三、如被告周伟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