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娟,李凯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凯锋:本院受理原告王娟诉被告李凯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矿山路988号17幢11208室商品房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杨陵区人民法院五泉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