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小勤,王安平, 安康市华通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安平、安康市华通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小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