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洋洋, 安康市汉滨区美华壁纸经营部 ,安康鼎峰艺匠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902民初489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洋洋、安康鼎峰艺匠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美华壁纸经营部与被告彭洋洋、安康鼎峰艺匠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902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