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康,万华, 安康市赛格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华、安康市赛格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