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景燕,第三人-, 张家港市绿叶经纪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段景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段景燕、第三人张家港市绿叶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请:①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5月1日至房屋腾退之日,按每年70348元计算);②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的房屋;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锦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