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霍小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581民初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小尽:本院受理(2022)苏0581民初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霍小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87155.75元、利息(含复利)25476.72元(注: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24日)、以及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