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光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83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丁光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丁光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836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光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5821.2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为7333.36元,以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丁光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律师代理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丁光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