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卫志,马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1098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卫志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09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卫志货款150184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64元,由被告马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