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秀亚,魏登根,陶培坤,盐城惠众生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上海巨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盐城惠民生态养殖科技研发中心,陶应芬,梁立天,于步春,于步亮, 深圳市博得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盐阜众信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阜宁县桂霞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23民再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盐阜众信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盐城惠众生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巨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惠民生态养殖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阜宁县桂霞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陶应芬、赵秀亚、魏登根、陶培坤、梁立天: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盐阜众信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步春、梁立天、盐城惠众生态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博得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巨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步亮、陶应芬、盐城惠民生态养殖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阜宁县桂霞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赵秀亚、魏登根、陶培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23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