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维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2589号,工银深个人房布字2000年第756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维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诉被告陈维钊、中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58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维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156.99元、截至2020年11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129.97元以及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依照《个人住房担保(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工银深个人房布字2000年第7569号)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2020年11月22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陈维钊的全部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实际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向被告陈维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17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迳付原告,被告中兆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其实际向原告支付的公告费向被告陈维钊追偿。被告陈维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维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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