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戊申,邓仁忠,严希才,第三人-刘天彬, 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什邡市嵘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民终5926号,(2020)川0121民初87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什邡市嵘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民终5926号上诉人周戊申与被上诉人邓仁忠、严希才、四川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你公司、刘天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周戊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邓仁忠、严希才劳务工程款866200元”、变更第二项为“周戊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邓仁忠、严希才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2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邓仁忠、严希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245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25365元,由邓仁忠、严希才负担10785元,周戊申负担14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6元,由周戊申负担12713元,由邓仁忠、严希才负担416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