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艳,李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成华区燕艳王商贸中心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04民初1511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艳、李伟、成华区燕艳王商贸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4民初15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艳、李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3999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1年1月22日的分期手续费为635.25元、利息为108.79元、违约金为264.65元;从2021年1月23日起至清偿本金为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和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原告对被告成华区燕艳王商贸中心名下车牌号为川A1F64K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春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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