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平平, 成都百川信德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037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百川信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3民初10378号原告邹平平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回购原告邹平平持有的《corona》酒吧份额款100000元及收益补偿(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化8%的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你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