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第三人-黎鹏, 武汉天和瑞琪服装有限公司成都蓝城农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18民初257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黎鹏: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8民初257号原告成都蓝城农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和瑞琪服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2月20日签署的《成都蓝城农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制服采购合同》于2021年8月14日解除;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款33621.6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04.33元、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3280.53元(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6810.80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抵扣上述违约金请求中的相应金额(上述诉请金额暂合计为47806.46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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