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伍小军,肖小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3965号,川(2017)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026037号、0026038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伍小军、肖小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21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1年12月2日借款本金66292.75元,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404.69元;此后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的金额以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还款试算数据确定;原告对金堂县赵镇金川路19号9栋1单元11楼2号房屋【川(2017)金堂县不动产权第0026037号、002603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你们不履行第一项债务时,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