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波,陈世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1民初756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世奇: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1民初756号原告李波与被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03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0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租赁费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聚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