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莉丹,熊艺超,刘素芳,熊艺锋,熊跃先,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家分理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0民初40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艺锋: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0民初4013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家分理处与被告曾莉丹、熊艺超、刘素芳、熊艺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莉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5653.62元,并从2021年3月19日起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9%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曾莉丹、刘素芳、熊艺锋各自在继承熊跃先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合欢树街538号2栋2单元3层301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的遗产范围内、熊艺超在继承熊跃先上述房屋八分之五份额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曾莉丹、熊艺超、刘素芳、熊艺锋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对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合欢树街538号2栋2单元3层301号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