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文利怀,严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0503民初38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俊: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386号原告文利怀与被告严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严俊向原告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照LPR的4倍计息至本金清结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2年5月17日13时30分在本院(南浔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