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如良,邱进,刘红莲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891民初13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邱进、刘红莲:本院受理原告梁如良与被告邱进、刘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9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邱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如良返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起诉时即2020年12月2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3.85%)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借款本金1000000元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83870元在上述利息中予以扣减];二、被告刘红莲对被告邱进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红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邱进追偿;三、限被告邱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如良支付律师费50000元及支付保险费1450元;四、驳回原告梁如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32.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32.22元,由原告梁如良负担987.79元,由被告邱进负担22344.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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