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明祥,覃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24民初6346号,射房他证县城字第2010106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明祥(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覃芳(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24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明祥、覃芳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1318.21元、利息822.94元、罚息2848.36元,合计24989.51元,并承担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础,按《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顾明祥、覃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99元;三、原告有权以被告顾明祥、覃芳设定抵押的位于射阳县城庆南小区23幢101室【他项权证:射房他证县城字第2010106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在1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02元、公告费860元,合计1362元,由被告顾明祥、覃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