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被告吴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