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民科,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民科与你单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陕KG9367重型半挂车、陕UC3715小型客车车辆维修费总计192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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