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梅根山,蒋昌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813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昌军:本院受理原告梅根山诉被告蒋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81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令被告蒋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梅根山车辆损失14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