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兆华,高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磊:原告王兆华诉被告高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邮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