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静,应英,马越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应英、马越峰:本院受理原告许静与被告应英、马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位于新安街道大桥路城市花苑1号楼3单元301室的过户登记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新沂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