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静,应英,马越峰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内容
应英、马越峰:本院受理原告许静与被告应英、马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位于新安街道大桥路城市花苑1号楼3单元301室的过户登记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新沂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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