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桂芝,兰兆忠,郭成军,董吉胜, 新乡市锦宏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苏0413民初3253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桂芝、郭成军: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锦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吉胜、冯桂芝、兰兆忠、郭成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董吉胜就(2021)苏0413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董吉胜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为上诉人不承担补充赔偿给付责任;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与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