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云,方志勇,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云(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繁荣街)、方志勇(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新丰圩村环):本院受理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张云归还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33967元(按年利率1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0月13日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此标准继续计算);二、判令被告张云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担保费500元;三、判令被告方志勇对被告张云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114467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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