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川,邹素芬,蒋双桂,何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8民初137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双桂、何丹:本院受理(2022)川0118民初1376号原告李川、邹素芬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4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3.85%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