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中庆,朱国平,朱家才, 杭州桐庐中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111民初5943号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朱国平(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大桥头乡樟山村大字坞4号):本院受理原告李中庆与被告朱国平、杭州桐庐中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朱家才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1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中庆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1 397.2元的60%计12 838.32元;二、驳回原告李中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中庆负担98元,被告朱国平负担10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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