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展鹏,李帅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帅奇:本院受理原告沈展鹏诉被告李帅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