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钟浩杨,第三人-张淑茹, 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3865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张淑茹: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钟浩杨诉被告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淑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386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浩杨返还款项1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钟浩杨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本院退回3240元。被告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2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被告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第三人张淑茹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中泓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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