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建民,袁俭俭,虞文英, 苏州兴宏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 ,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董建民、袁俭俭、虞文英: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聚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兴宏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金山石材有限公司、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董建民、袁俭俭、虞文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