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鹏恩,陆明华,王恩丽, 苏州市新时代房屋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明华、王恩丽、苏州市新时代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鹏恩诉被告陆明华、王恩丽、苏州市新时代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度假区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