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士晨,叶锋, 苏州星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苏州星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叶锋:本院受理原告金士晨与被告苏州星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叶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木渎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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